一、办理条件

1.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2.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

3. 工伤发生时正常参保缴费;

4.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5.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或赔偿协议确定的丧葬费用与符合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丧葬费用不得重复享受。

二、经办表单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2.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三、办理材料

四、办理渠道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城通办。

五、发放方式

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待遇,一般应拨付至因工死亡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可视情况要求公证,同时填报《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要求变更发放方式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财务支付凭证。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关门结算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