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

2.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3. 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费为补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

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未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待遇标准

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经办表单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四、办理材料

1. 就诊发票(含收费明细);

2. 发票对应的每日就诊病历;

3. 发票对应的每日各类医学检查报告单(如拍片报告单等);

4. 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记录(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5. 涉及第三人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还需提供:(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五、办理渠道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城通办。

六、发放方式

工伤职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应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经工伤职工同意或工伤职工本人要求变更发放方式的,需向经办机构提交发放方式变更申请,并附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财务支付凭证。

温馨提示:为确保待遇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关门结算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