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确定。缴费每满1年可以领取2个月,满12年及以上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如何申请变更退工原因?
退工原因变更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法定工作日内(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可至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在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退工原因变更手续的,须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和劳动者本人在《退工原因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且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具体变更原因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个人申请办理退工原因变更手续的,须由劳动者本人在《退工原因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提供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材料中明确的退工原因进行变更。
五、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领?
失业人员可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通过“服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模块办理。无法网办的,可持三代社保卡或身份证,在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内就近至全市任一街道失业保险柜面办理。
六、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将继续按原标准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无需个人申请。
七、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失业人员选择将失业保险关系转至外省的,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办理: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办理。2、如无法网办的,可持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在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就近至市、区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柜面办理。
八、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失业人员选择将失业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入本市的,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办理: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办理。2、无法网办的,可持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在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就近至市、区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柜面办理。
九、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通过银行发放至申领人三代社保卡(申领人需提前至银行柜台开通三代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或银行卡中。
十、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个体消亡的。
十一、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停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第十条停领情形的,可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通过“服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停止申请”模块办理。无法网办的,本人或家属可持相关材料,在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内就近至我市任一区、街道失业保险柜面办理。(在江苏省内重新就业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需办理停领手续)
十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次月,个人应及时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十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停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代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人员因重新就业等原因,需变更参保主体的,请个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就近到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代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停保登记。
十四、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受理时间是什么?
1、线上受理:全天候办理(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
2、柜面受理: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