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按规定享受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3.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待遇;

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二、经办表单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三、办理材料

1. 已审批的《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

2. 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渠道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城通办。

五、发放方式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拨付至供养亲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正常参保缴费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关门结算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