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二、办理要点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

(1)首次配置辅助器具或因伤情变化需更换主要部件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已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申请更换同类型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经办表单

1.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2. 《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点击下载)

四、办理材料

1. 已审批的《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 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五、办理渠道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城通办。

六、发放方式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一般应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要求变更发放方式的,需向经办机构提交发放方式变更申请,并附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财务支付凭证。

温馨提示:为确保待遇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关门结算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