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二、办理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4.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5.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三、申请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贷款证明;
2.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办理配偶提取时提供);
3.非南京中心合作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贷款需提供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
4.异地贷款提供购房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证明。
四、提取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已产生的利息。
五、办理流程
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每年办理一次,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账户。存在有效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的或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